顿特法的计算方法|商数表的写法与议席分配实例、再多几票能多一席、与圣拉古法和亚当斯法的区别,以及日本的惜败率与比例复活
看比例代表制的开票结果时,很多人会好奇“这个党能拿几席?”,但顿特法的计算大多只在课本上见过一次。顿特法其实就是把各党的得票分别除以 1、2、3……,再按商数从大到小分配议席,直到分完为止。本文用 6 个政党、10 个议席的例子,依次说明商数表的写法和当选顺序、最后一席与次席、只用一次除法的验算方法、再多几票能多一席的算法、需要抽签的同票情况、顿特法为什么对大党有利以及政党合并时的变化、与圣拉古法、亚当斯法、黑尔数额等方法的比较、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用法、惜败率与比例复活的顺序、在议会委员会和干部名额分配中的用法,以及常见错误,全部配有具体数字。
结论:把得票除以 1、2、3……,按商数从大到小分配议席
顿特法(D'Hondt 法)是比利时法学家维克托·顿特提出的比例代表制议席分配方法。在日本,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比例代表部分都用它决定各政党(名单)的议席,世界上也有很多国家采用。需要做的只有除法和排序。
本文使用下面的例子:6 个政党分配 10 个议席。得票合计正好是 100,000 票,所以可以直接读出得票率。
| 政党 | 得票 | 得票率 | 顿特法议席 | 议席率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 党 | 34,000 | 34% | 4 | 40% |
| B 党 | 25,000 | 25% | 3 | 30% |
| C 党 | 18,000 | 18% | 2 | 20% |
| D 党 | 13,000 | 13% | 1 | 10% |
| E 党 | 6,000 | 6% | 0 | 0% |
| F 党 | 4,000 | 4% | 0 | 0% |
| 合计 | 100,000 | 100% | 10 | 100% |
A 党以 34% 的得票率拿到了 40% 的议席,而 E 党和 F 党合计有 10% 的选票,却一席也没有。下面用商数表依次看看为什么会这样,界线又划在了哪里。
顿特法表格(商数表)的写法
商数表横向排列政党,纵向排列除数(1、2、3……),每一格写“得票 ÷ 除数”。除数写到哪里为止?写到比得票最多的政党可能拿到的议席数多 1 就够了。本例分 10 席,写到 5 就足够。
| 除数 | A 党 | B 党 | C 党 | D 党 | E 党 | F 党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÷1 | 34,000 ① | 25,000 ② | 18,000 ③ | 13,000 ⑤ | 6,000 | 4,000 |
| ÷2 | 17,000 ④ | 12,500 ⑥ | 9,000 ⑧ | 6,500 | 3,000 | 2,000 |
| ÷3 | 11,333.3 ⑦ | 8,333.3 ⑩ | 6,000 | 4,333.3 | 2,000 | 1,333.3 |
| ÷4 | 8,500 ⑨ | 6,250 | 4,500 | 3,250 | 1,500 | 1,000 |
| ÷5 | 6,800(次席) | 5,000 | 3,600 | 2,600 | 1,200 | 800 |
- 1
用得票除以 1、2、3……填满表格
÷1 那一行就是得票本身。除不尽时写到小数点后 1 位,比较大小就没有问题。
- 2
从全表最大的商数开始,依次标上 ①、②、③……
顺序为 34,000(A÷1)→ 25,000(B÷1)→ 18,000(C÷1)→ 17,000(A÷2)→ 13,000(D÷1)→ 12,500(B÷2)→ 11,333.3(A÷3)→ 9,000(C÷2)→ 8,500(A÷4)→ 8,333.3(B÷3)。
- 3
标到议席数(这里是 ⑩)为止都算当选,再按政党数个数
A 党有 ①④⑦⑨ 共 4 个,B 党有 ②⑥⑩ 共 3 个,C 党有 ③⑧ 共 2 个,D 党有 ⑤ 1 个,合计 10 席。
- 4
也确认一下 ⑩ 之后最大的商数(次席)
第 11 位是 A 党的 34,000 ÷ 5 = 6,800。如果议席数是 11,这一席就归 A 党。
最后第 10 位的商数 8,333.3,相当于“1 个议席的票价”,每个政党能付几次这个票价,就拿几席。E 党最大的商数是 6,000,F 党是 4,000,都不到 8,333.3,所以都是 0 席。
只用一次除法验算:除以“每席票数”后舍去小数
在最后当选的商数(8,333.3)和次席的商数(6,800)之间任选一个数 d,把各党得票除以 d 再舍去小数,结果一定与顿特法一致。这是顿特法的另一种理解方式,不写表也能验算。
| 政党 | 得票 | ÷ 8,000 | 舍去小数 = 议席 |
|---|---|---|---|
| A 党 | 34,000 | 4.25 | 4 |
| B 党 | 25,000 | 3.125 | 3 |
| C 党 | 18,000 | 2.25 | 2 |
| D 党 | 13,000 | 1.625 | 1 |
| E 党 | 6,000 | 0.75 | 0 |
| F 党 | 4,000 | 0.5 | 0 |
| 合计 | 100,000 | 10 |
d 只要大于 6,800、不超过 8,333.3 都可以,选 8,000 这样的整数就能心算。反过来说,顿特法就是寻找一个 d,使“得票 ÷ d 舍去小数”的合计正好等于议席数。因为是舍去小数,任何政党不足 1 席的零头选票都不会变成议席。这也和顿特法对大党有利的原因有关(后文说明)。
- 合计少于议席数,说明 d 太大,换一个稍小的数再除
- 合计多于议席数,说明 d 太小,换一个稍大的数再除
- 怎么也找不到正好等于议席数的 d 时,说明最后一席出现了同票(需要抽签)
再多几票就能多一席
在其他政党得票不变的前提下,某个政党要多拿 1 席,只要它的下一个商数(得票 ÷ 下一个除数)超过其他政党当选的最后一个商数即可。E 党的下一个除数是 1,所以得票超过 8,333.3、达到 8,334 票,也就是再多 2,334 票,就能夺走 B 党的第 3 席,拿到 1 席。
| 政党 | 得票 | 现有议席 | 下一个除数 | 再多几票 +1 席 | 因此失去 1 席的政党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 党 | 34,000 | 4 | 5 | 7,667 票(41,667 票) | B 党 |
| B 党 | 25,000 | 3 | 4 | 9,001 票(34,001 票) | A 党 |
| C 党 | 18,000 | 2 | 3 | 7,001 票(25,001 票) | B 党 |
| D 党 | 13,000 | 1 | 2 | 3,667 票(16,667 票) | B 党 |
| E 党 | 6,000 | 0 | 1 | 2,334 票(8,334 票) | B 党 |
| F 党 | 4,000 | 0 | 1 | 4,334 票(8,334 票) | B 党 |
B 党自己多拿 1 席的情况稍有不同。B 党的第 4 个商数(得票 ÷ 4)要超过的不是自己第 3 席的 8,333.3,而是 B 党以外最后当选的商数,即 A 党第 4 席的 8,500,所以需要 34,001 票(再多 9,001 票)。由于“要超过哪个党的哪个商数”因党而异,手算时的诀窍是看除该党以外当选商数中的最小值。
最后一席商数相同时,抽签决定
如果两个政党在最后一席的商数相同,仅靠顿特法的计算无法决定。日本的《公职选举法》规定,这种情况下由选举长抽签决定议席归哪个政党。
例如得票 100、100、50 的 3 个政党分 3 席,商数依次是 100(第 1 党 ÷1)、100(第 2 党 ÷1),之后 50(第 1 党 ÷2)、50(第 2 党 ÷2)、50(第 3 党 ÷1)三个并列。第 3 席归 3 个政党中的任何一个都说得通,所以要抽签。得票动辄几十万的实际选举中几乎不会发生,但像议会委员名额分配这样数字很小的场合,却意外地常见。
- 用会派人数这类较小的整数来分配时,更容易出现同票
- 用于分配委员会名额时,最好事先约定同票时的决定方法(协商、抽签等)
- 工具会提示同票,并把得票多的政党排在前面显示
顿特法为什么对大党有利
从验算一节可以看出,顿特法等同于把得票除以“每席票数 d”再舍去小数。平均来说每个政党大约会被舍去 0.5 席的零头,政党越多,舍去的合计越多;这些席位要在整体中重新分配,于是 d 变小。d 变小时,得票越多的政党,除出来增加的议席越多,所以议席会向大党集中。
议席数越少,这种倾向越明显。同样的 6 个政党只改变议席数,结果如下。
| 议席数 | 顿特法(A、B、C、D、E、F) | 圣拉古法 | A 党议席率(顿特法) |
|---|---|---|---|
| 5 | 2、1、1、1、0、0 | 2、1、1、1、0、0 | 40% |
| 7 | 3、2、1、1、0、0 | 3、2、1、1、0、0 | 42.9% |
| 10 | 4、3、2、1、0、0 | 3、3、2、1、1、0 | 40% |
| 15 | 5、4、3、2、1、0 | 5、3、3、2、1、1 | 33.3% |
| 20 | 7、5、4、3、1、0 | 7、5、3、3、1、1 | 35% |
得票率 6% 的 E 党,在顿特法下要到议席数为 15 时才第一次拿到 1 席。拿第 1 席需要超过最后一个当选商数的票数,议席数越少,这个票数就越高。日本众议院的比例代表分为全国 11 个区块,有的区块议席只有 6〜28 个,因此小党实际上面临一道门槛(拿到议席所需的得票率)。
与圣拉古法、亚当斯法、黑尔数额等方法的比较
比例代表制的议席分配方法分为两类:用固定数列去除得票的“除数法”,以及用基数(1 席所需票数)去除得票、再按余数从大到小分配剩余席位的“最大余额法”。顿特法属于除数法,改变除数的排列就成了别的方法。
| 方法 | 计算方式 | 本例议席(A〜F) | 加拉格尔指数 |
|---|---|---|---|
| 顿特法 | 除以 1、2、3、4…… | 4、3、2、1、0、0 | 7.94 |
| 圣拉古法 | 除以 1、3、5、7…… | 3、3、2、1、1、0 | 6.56 |
| 修正圣拉古法 | 除以 1.4、3、5、7…… | 4、3、2、1、0、0 | 7.94 |
| 亚当斯法 | 除以 0、1、2、3……(先给每个党 1 席) | 3、2、2、1、1、1 | 7.28 |
| 黑尔数额(最大余额) | 基数 = 总得票 ÷ 议席数(10,000) | 3、3、2、1、1、0 | 6.56 |
| 德鲁普数额(最大余额) | 基数 = 总得票 ÷(议席数+1)的整数部分+1(9,091) | 4、3、2、1、0、0 | 7.94 |
加拉格尔指数是把各党的“得票率 − 议席率”平方后相加,除以 2 再开平方得到的数,越接近 0,说明议席越符合得票比例。本例中圣拉古法和黑尔数额都是 6.56,最符合比例。圣拉古法第 2 席的除数是 3,比较大,所以大党较难拿到第 2、第 3 席,这些席位就流向了小党。
- 黑尔数额以 10,000 票为 1 席,先分配整数部分(3、2、1、1、0、0 共 7 席),剩下 3 席按余数大小分给 C 党(8,000)、E 党(6,000)、B 党(5,000)
- 德鲁普数额的基数较小,为 9,091,整数部分同样分配 3、2、1、1、0、0,剩下 3 席按余数大小分给 C 党(8,909)、B 党(6,818)、A 党(6,727),结果与顿特法相同
- 亚当斯法对小党(人口少的县)有利,日本众议院用它决定各都道府县的小选区数和各比例区块的议席数
- 修正圣拉古法把第 1 席的除数提高到 1.4,让很小的政党较难拿到第 1 席,挪威等北欧国家的选举曾经或正在使用
在其他国家,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荷兰等使用顿特法,新西兰和德国联邦议院使用圣拉古法。无论哪种方法,“按得票比例分配”这一点都相同,差别在于零头的处理方式,这会改变最后几席的去向。
日本选举中顿特法的用法
| 选举 | 比例代表议席 | 用顿特法分配的对象 | 当选人的决定方式 |
|---|---|---|---|
| 众议院 | 176(全国 11 个区块) | 各区块内的政党议席 | 封闭名单。按名单顺位。同一顺位的重复参选人按惜败率从高到低 |
| 参议院 | 100(每次选举 50,全国一个选区) | 全国范围的政党议席 | 开放名单。特定名额的候选人优先,其余按个人得票从多到少 |
- 众议院比例代表由选民写政党名投票,各区块用顿特法决定各党议席
- 参议院比例代表可以写政党名或候选人名,两者合计为该党得票,再用顿特法决定议席
- 名单上的候选人少于所得议席时,多出的议席分给其他政党。众议院实际发生过议席因此转给别的政党的情况
- 日本地方议会选举不是比例代表制,但议会内部按会派人数分配委员会委员和职务时,经常使用顿特法
惜败率与比例复活的顺序
日本众议院允许同时参加小选区和比例代表(重复参选)。用顿特法确定政党议席后,从名单上方依次决定当选人;如果把重复参选人排在同一顺位,则在该顺位内按惜败率从高到低当选。在小选区落选、却通过比例代表当选,叫作“比例复活”。
假设某政党在一个区块拿到 3 席,名单如下。第 1 位是仅比例名单的候选人,第 2 位排了 5 名重复参选人。
| 名单顺位 | 候选人 | 本人得票 | 当选人得票 | 惜败率 | 结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 仅比例名单 | — | — | — | 当选(第 1 人) |
| 2 | 重复参选 甲 | 80,000 | 100,000 | 80.0% | 当选(第 2 人) |
| 2 | 重复参选 乙 | 70,000 | 95,000 | 73.7% | 当选(第 3 人) |
| 2 | 重复参选 丙 | 60,000 | 90,000 | 66.7% | 落选(次席) |
| 2 | 重复参选 丁 | 小选区当选 | — | — | 从名单中除名 |
| 2 | 重复参选 戊 | 15,000 | 110,000 | 13.6% | 不能当选(不足有效票 200,000 的十分之一) |
- 在小选区当选的候选人会从比例名单中除名,下面的候选人依次递补
- 小选区得票不足有效投票总数十分之一的候选人,无论顺位和惜败率如何,都不能在比例代表中当选(戊没有达到 200,000 的十分之一,即 20,000 票)
- 惜败率相同时,抽签决定
- 参议院比例代表按个人得票排序,不使用惜败率
惜败率表示“拿到了当选人几成的票”,所以在激烈的选区中落败的候选人惜败率更高。需要注意的是,在当选人得票较少就获胜的选区,即使本人得票不多,惜败率也可能很高。
用于分配议会委员会和干部名额
顿特法不只用于选举,按团体人数分配名额时也能用。议员 40 人的议会中,会派人数为 18、12、6、4 人时,委员会委员的分配如下。
| 委员人数 | 顿特法(18、12、6、4 人的会派) | 圣拉古法 | 黑尔数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5 人 | 3、2、0、0 | 2、2、1、0 | 2、2、1、0 |
| 7 人 | 4、2、1、0 | 3、2、1、1 | 3、2、1、1 |
| 10 人 | 5、3、1、1 | 5、3、1、1 | 5、3、1、1 |
委员为 5 人或 7 人时,顿特法下 6 人和 4 人的会派很难分到名额,圣拉古法和黑尔数额则能分到。委员为议员人数四分之一的 10 人时,几种方法结果相同。方法不同、结果不同时,事先约定用哪种方法分配,就能避免争执。按支部或年级人数分配家长会、工会的干部或社团代表名额,也可以用同样的思路。
把人数“按比例分成整数”的问题,在选举之外也很常见。按比例分摊费用时的零头处理见AA 制中多付金额的决定方法,民意调查数字的误差见样本量的计算方法。
顿特法计算中的常见错误
- 把得票率直接乘以议席数再四舍五入:34% × 10 = 3.4 → 3 席。顿特法下 A 党是 4 席,与四舍五入的结果不同
- 把除数写成 1、3、5……:那是圣拉古法。顿特法的除数是 1、2、3、4……,每次加 1
- 漏掉 ÷1 那一行:得票本身(÷1)也是商数,第 1 席多半就从这一行产生
- 只在一个政党内部比较商数:要比较的是整张表的商数,而不是某个政党内部的顺序
- 不确认最后一席之后的商数(次席):如果次席的商数和最后一席相同,就要抽签
- 先舍去小数再比较:像 8,333.3 和 8,333 这样,去掉零头可能使顺序颠倒,比较时应保留小数
常见问题
- 能简单说明一下顿特法的计算方法吗?
- 把各党得票分别除以 1、2、3、4……,将所有政党的商数从大到小排列,从上往下按议席数判定当选。各党当选的商数个数就是该党的议席数。得票 34,000、25,000、18,000、13,000、6,000、4,000 的 6 个政党分 10 席,结果为 4、3、2、1、0、0 席。
- 顿特法的表格,除数要写到几?
- 写到比得票最多的政党可能拿到的议席数多 1 就够了。10 席中第一大党看起来能拿 4 席,就写到 ÷5,连次席也能确认。拿不准时,写到与议席数相同的除数一定没问题。
- 有没有简单验算顿特法结果的方法?
- 用介于最后当选商数和次席商数之间的一个数去除各党得票,然后舍去小数。合计等于议席数就是正确的。本例除以 8,000 得到 4.25、3.125、2.25、1.625、0.75、0.5,舍去小数为 4、3、2、1、0、0,共 10 席。
- 顿特法为什么对大党有利?
- 顿特法等同于把得票除以每席票数再舍去小数。被舍去的零头对应的议席在整体中重新分配时,得票越多的政党增加越多。本例中得票率 34% 的 A 党议席率为 40%,而除以 1、3、5……的圣拉古法只给它 3 席(30%)。
- 圣拉古法和顿特法有什么区别?
- 除数不同。顿特法除以 1、2、3、4……,圣拉古法除以 1、3、5、7……。圣拉古法下大党较难拿到第 2 席以后的议席,所以议席更容易流向小党,得票与议席比例的偏差也更小。本例中顿特法为 4、3、2、1、0、0,圣拉古法为 3、3、2、1、1、0。
- 怎样计算再多几票就能拿到议席?
- 求出该党的下一个商数(得票 ÷ 下一个除数)超过其他政党最后当选商数时所需的票数。本例中 E 党(6,000 票、0 席)面对的最后商数是 8,333.3,所以 8,334 票,也就是再多 2,334 票就能拿到 1 席。
- 顿特法中商数相同怎么办?
- 最后一席的商数有多个政党相同时,抽签决定,并不是得票多的政党优先。得票 100、100、50 的 3 个政党分 3 席时,第 3 席的商数 3 个党都是 50,需要抽签。
- 请说明惜败率的计算和比例复活的条件。
- 惜败率 = 本人在小选区的得票 ÷ 该选区当选人的得票 × 100。排在同一名单顺位的重复参选人按惜败率从高到低当选。但在小选区当选的人会从名单中除名,得票不足有效投票总数十分之一的人不能在比例代表中当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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